轉發:中華民國核醫學學會110/11/29最新公告,請參考網址- http://www.snm.org.tw/News/Content.asp?id=566
內文如下- 【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】 1.醫療機構應優先採用具有許可證之正子藥物(目前僅適用FDG),倘許可證藥商因歲修或故障等突發情況無法供應藥品時,始得由設有迴旋加速器之醫院提供正子藥品。
2.醫療機構調製之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,除自行使用於該機構之病人外,並得提供其他醫療機構使用;其提供其他醫療機構使用之年總量,以不超過其前一年自用總量之20%為限,自施行之日起,以一年為限。
倘若發生以下情況,請依照辦法執行~ 1. 取得正子藥物在執行上發生困難(例:藥商因距離無法配合時間供貨、向醫療院所採購20%之限額不足使用.......)。
•該醫院得依據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17條第3款規定,直接行公文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,佐證相關文件並敘明理由,經食藥署核准後,便可向醫院迴旋加速器中心購買,且不受20%之額度限制。
2 .原供應藥商臨時無法供貨,造成醫療院所藥量不足時。
•無需向食藥署提出(行文)報備,即可以依據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17條第2款規定,向醫院迴旋加速器中心購買,且不受20%之額度限制。
法規參考:https://reurl.cc/WXQ5Y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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